日月光华 -- Traffic_Info精华区文章阅读 -------------------------------------------------------------------------------- 发信人: RaoRen (亮马?亮马!), 信区: Traffic_Info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 发信站: 日月光华 (2002年09月10日18:15:40 星期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       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2号 2000年1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 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意见    (交通部 财政部 公安部 国家计委 1999年12月28日)   近几个月来,一些单位和个人错误地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改后即可不 缴纳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因而出现了拖欠、拒缴、抗缴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事件, 造成国家交通规费大量流失。为保障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 正常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交通规费 征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 附加费、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内河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 海南省燃油附加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为交通规费征稽创造必要的环境,切实做好公路 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交通、财政、公安、计划等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 ,通力协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领导、宣传和协调工 作,及时解决征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征费秩序。   三、各缴费义务人要严格按现行征缴办法和标准,自觉缴纳规费。对漏缴和拖欠的交 通规费,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继续追缴其规费并依法收取滞纳金和罚款;对故意妨碍国家 征费人员执行公务的,要依法严惩,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和人员要按照《关于加强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紧 急通知》(交公路发〔1999〕4号)和《关于切实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 作的通知》(交公路发〔1999〕236号)的要求,充分认识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 以国家利益为重,坚守岗位,恪尽职守,保持队伍稳定,照章收费。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登记等工作中,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车辆管理 的规定,对没有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和公路养路费的车辆,不予办理登记;对妨碍国家交 通征费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 -- 仁——要有一颗仁慈的心 忍——小不忍则乱大谋 韧——坚韧不拔 ※ 来源:·日月光华 bbs.fudan.edu.cn·HTTP [FROM: 10.64.11.20] -------------------------------------------------------------------------------- [返回上一页] [本讨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