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华 -- Traffic_Info精华区文章阅读 -------------------------------------------------------------------------------- 发信人: RaoRen (亮马?亮马!), 信区: Traffic_Info 标 题: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的 发信站: 日月光华 (2002年09月10日18:03:45 星期二), 站内信件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栏目类型:秩序管理法规 加入时间:2001年12月31日16:39 公 安 部 交   通   部 文 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通字[2001] 83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交通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为了有效遏制公路客运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保障 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请结合实际贯 彻执行,并广为宣传和张贴。 二 O O 一 年 十 月 十 九 日 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维护公路运输秩序和交通安全,防止发生公路客运群死群伤事故,保护国家财产 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 通告如下: 一、严禁驾驶员过度疲劳驾驶车辆。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 客运汽车,必须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从事公路客运的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车辆不得超 过3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长途客运车辆应当逐步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车记录仪。 二、严格客运班线管理。交通部门应将公路通行条件作为客运班线审批的一项重要 指标。夜间(晚22时至早6时)运行的客运班线必须避开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 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无法避开的不得审批。对已开通运行的班车线路应按此要 求进行调整,无法达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应停止夜间营运。 三、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客运车辆禁止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客人数。载客超 员的,由驾驶员负责就地卸客转运,不消除违章不得继续行驶。转乘费用和因转运给其 他乘客造成的损失由原承运人或驾驶员承担。 四、严禁非法改装客运车辆。对非法改装的客运车辆,由公安、交通部门分别依法 处理,在责令其恢复原状前公安部门不予注册和年检,交通部门不予审批营运。 五、严格客运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对从事营业性客运的驾驶员,公安部门应严 格进行考试,严格实施交通违章记分管理;交通部门应加强运输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 和教育,提高驾驶员整体素质。 六、客运车辆的车主、承包人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保证车况良好,不得指使、强 令驾驶员违法驾驶。对指使、强令驾驶员违法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 律责任。 七、客运企业应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客运车辆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 育和载客情况的检查,对违反客运安全规定的情况及时发现,及时纠正。 八、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把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作为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和质量 信誉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发生群死群伤特大安全事故或安全生产指标达不到相应要求的 运输企业,一律降低其资质等级。 九、对违反客运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司乘人员、旅客和其他群众都有权监督 、劝阻和举报。公安、交通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严肃 查处有关责任人。 十、各级公安、交通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认 真履行职责,对疏于监督管理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十一、本通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自2001年11月15 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仍按已有法 律法规执行。 二OO一年十月十九日 -- 我学, 我学, 我学学学! ※ 来源:·日月光华 bbs.fudan.edu.cn·[FROM: 10.64.11.20] -------------------------------------------------------------------------------- [返回上一页] [本讨论区]